因非遗技艺获刑,到底冤不冤

  于立生

  因为传承流传几百年的制作烟花——“梨花瓶”的技艺,河北赵县79岁的杨风申是“省级非遗传承人”,可他也因此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判刑4年6个月。近日,他已提起上诉,目前还在焦急等待二审结果。

  法谚有云:“法律不强人所难”,但年近耄耋的杨风申因制作“梨花瓶”一审获刑4年半,也还真是法律在与“非遗”传承为难,也与人为难。

  五道古火会在赵县南杨庄村一带已流传数百年,目前是省级“非遗”项目,而燃放“梨花瓶”则是古火会的标配。卢梭曾说:“法治必须植根于民情”,民情其实指传统文化,而民俗自是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杨风申制作“梨花瓶”20年,却成为当地卷入刑事诉讼的“吃螃蟹第一人”,正是“非遗”项目、民俗文化与现行法律发生剧烈冲突所致。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赵县安监局则表示:“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目前只针对企业发放。”那么杨风申只要制作“梨花瓶”,必已先行政违法无疑,简直是无路可走。

  而杨风申的制作“梨花瓶”已够上需刑事制裁的严重程度吗?按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款规定的入罪标,给杨风申判刑4年半,似乎并不冤。

  但是,不能忽略的是:该司法解释第9条还设定了豁免条款,“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等等。条款以列举的方式说明“正常生产、生活需要”,当然不可能穷尽所有事项;而制作“梨花瓶”用于古火会燃放,既为流传数百年的民俗,自应界定为“正常生活所需”,而可囊括在一个“等”字当中。所以,判刑4年半未免有畸重之嫌,比较而言,“判三缓三”,适用缓刑或许才是适当的。

  而跳出个案来看,如何让“梨花瓶”制作纳入爆炸物的常态管理,纳入法律框架之中,既对个人的申请“梨花瓶”制作解禁,赋予合法性,同时又对“梨花瓶”的制作确定相应安全方面的控制、防范标准,从而以利于五道古火会这一省级“非遗”项目的保护、传承,显然更是摆在当地相关部门面前的一道考题。

  其实,类似冲突事件已非第一次发生。早在2008年,浙江泰顺县国家级“非遗”项目“药发木偶戏”传承人周尔禄也曾因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刑拘,但之后法院还是以其无主观犯罪故意,且未造成社会危害,一审判决免予刑事处罚;而今年,该县还“以疏代堵”,为“药发木偶”建了传习所:传承人平时不得私存用于制作黑火药的原料,表演前应先向县非遗中心口头申请,由非遗中心向公安部门报备后,方可购买制作原料,可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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