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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博湖县民政救助对象保障标准全面再提标
来源: | 作者:中国农民网
  中国农民网 博湖9月8日讯(通讯员 王陆斌)9月8日,从新疆博湖县民政部门传来消息: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让每一户真正困难的家庭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目前经该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复,决定对县域内城乡低保户、“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孤儿享受保障标准,全面再次提标。
 
  据了解,此次提标,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标准,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2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3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城市三无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集中供养不能自理的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550元;农村五保基本生活供养标准,集中供养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55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集中供养不能自理的护理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550元不变;孤儿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父母双亡(失踪)且集中供养的孤儿每人每月最低900元,分散供养的孤儿每人每月最低600元,父母一方去世(失踪)且剩下一方无能力抚养的集中供养的孤儿每人每月最低90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月最低400元;城乡分类施保标准,临时救助对象及救助标准,危重病、各类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由原来的标准100元-500元,调整为最高2000元的生活补助,低保边缘困难户根据家庭困难程度,每户按2吨燃煤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冬季取暖,年龄超过18周岁不再享受孤儿待遇的在校就读大中专院校学生每人每年补助标准由原来的100元-500元调整为500元-3000元,生活困难家庭成员中有高中阶段的每名学生给予一次性助学补助,由原来的300元调整为1500元,有大中专院校的每名学生给予一次性助学补助,由原来的500元,调整为2000元。
 
  同时,在此次提标中,博湖县还对医疗救助、优抚对象标准有所调整。民政救助对象,大病患者实行一次性事前救助,标准由原来的500元-3000元,调整为3000元-5000元(出院报销大病救助时扣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在10000元以下的按照50%的比例进行补助,10001—50000元的40%提高到60%的比例进行补助,50000元以上的补助20000元提高到30000元,全年累计每人医疗救助资金不超过30000元(年最高限额);低保边缘困难户救助标准,按照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进行补助,全年累计每人医疗救助资金不超过25000元(年最高限额);特困人员、孤儿救助对象,按照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进行补助,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由民政全额报销;优抚对象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要求,全县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由原来的每年6949元调整为10000元。
 
  据悉,城乡低保提标、城乡分类施保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城乡医疗、特困人员供养、孤儿供养标准自2017年7月1日开始执行;提高优抚对象保障标准自2017年8月23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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