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石亚楠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31日审议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拟将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试点期限由原定的2017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试点已取得阶段性成效,在盘活土地资源、增加农民收益、积累制度改革经验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延长试点期限,有利于推动三项改革深度融合,为全面评估试点得失,系统总结试点经验打好基础。
10月31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时说,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试点已取得阶段性成效,在盘活土地资源、增加农民收益、积累制度改革经验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
截至2017年9月,全国已有577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总面积1.03万亩,总价款约83亿元,如浙江省德清县完成入市交易136宗,农民和农民集体获得收益1.55亿元,惠及农民9.1万余人,为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增加农民收益奠定了基础。与此同时,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在保障农民取得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和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等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31日审议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拟将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试点期限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已形成相对成熟的规则体系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将和国有土地享有同样的权利,意味着我国农村一直沉睡的2亿多亩宅基地、近5000万亩的农村经营性建设用地将被激活。
浙江德清,打响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第一枪——在这里,全国第一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全国第一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谁来入市”“哪些地可入市”“怎么入市”“入市后的钱如何分配”,试点以来,德清围绕这四个核心问题,进行了摸索。
“德清县赋予了农民和农民集体参与权、选择权、决策权,对宗地情况、入市方式、交易形式、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进行全程公开、民主管理;摸清了1881宗10691亩的存量底数,用‘多规合一’促进布局优化、加强用地供需对接;实行了统一的交易平台、统一的地价体系、统一的交易规则、统一的登记管理、统一的服务监管;确定了‘按类别、有级差’的调节金收取方式。”德清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邱芳荣总结了“农地入市”的“德清模式”。
然而,现阶段在各试点地区,“农地入市”依旧有很多难题待解。农村土地管理基础工作有待加强;入市范围、途径、方式有待研究规范;土地收益调节金收取模式有待优化……打通“农地入市”的最后一公里还尚需时间。
宅基地管理制度多方面探索取得积极成效
云南大理,作为首批开展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市区,按照“土地公有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开始了建立健全“依法公平取得、节约集约使用、自愿有偿退出”的宅基地管理制度。
“试点地区对‘一户一宅’中的‘户’和每户应当享用的‘法定面积’进行界定,探索不同地区、不同发展阶段农民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制定‘一户多宅’和超占面积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整合涉农资金,通过易地扶贫搬迁、集体内部有偿调剂和流转等方式,积极开展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试点。”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在日前举行的记者吹风会上说。
“户”与“宅”的界定,是云南大理改革的一个亮点所在。大理确定“户”是指具有本村组常住户口、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履行集体成员义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自然户,“宅”是指能基本满足生产生活需求的宅基地。在“户”与“宅”的界定上破题,有效防止不合理分户家庭挤占住房刚性需求农户的建房用地指标,宅基地实际需求户从8.5%下降到5.6%,最大限度减轻了宅基地分配压力。
目前云南大理等15个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已退出宅基地约7.6万户,退出面积约6万亩。此外,各试点地区按照《决定》要求,将存量农村宅基地审批权限下放到乡级人民政府,并积极完善宅基地分配、有偿使用和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村民自治机制,引导试点地区制定宅基地管理村规民约,增强了集体凝聚力,提高了乡村治理水平。
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始破题
河北定州、山东禹城、内蒙古和林格尔三地率先开展了土地征收改革试点。
据悉,各试点地区围绕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等任务,积极开展政策研究和实践探索。试点地区以用地类型、用地主体、是否盈利及规划管制等为依据,出台了土地征收目录;在征收前、征收中、征收后等环节,初步建立了民主协商、风险评估、纠纷调处、后续监管等程序;本着让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提高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完善了被征地农民住房、养老保险等补偿办法;积极探索土地增值收益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集体、农民之间的分配机制。
河北定州在公共利益界定和补偿方案中有自己的一套。定州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张计秋说,“对于公共利益,定州制定了公益性、非公益性用地界定表和公共利益用地暨土地征收建议目录。同时,对于土地征收目录外的项目征地,由市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确定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只有符合公共利益,才能动用征地权。在征收农民宅基地时,改变农民住房按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办法,提出安排宅基地、按一定比例置换安置房、货币补偿3个途径。”这些做法,有效地破解了征地难的难题。
截至2017年9月,河北定州等三个试点地区按新办法实施征地共63宗、3.9万亩,其他试点地区在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上也开始进入操作阶段。
延长试点期限将有利于推动三项改革深度融合
土地制度是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稳定试点预期,才能为土地管理法修订工作创造一个平稳过渡的环境。
“从试点的情况来看,社会各界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大方向是认同的,有关部门和试点地区积极落实中央确定的改革方案,效果也比较显著。同时,通过试点也反映出一些新问题,例如如何更好地协调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村土地有效利用的关系,如何有效保障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和项目建设效率等,这些问题目前尚未形成十分成熟的解决方案。延长试点期限,有利于在实践中进一步统一思想,设计出更为科学的改革操作方案。”魏莉华说。
“延长试点期限,有利于推动三项改革深度融合,为全面评估试点得失,系统总结试点经验打好基础。”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说。土地制度改革与单纯的行政审批制度等改革不同,试点地区从制度设计、工作布置、实践操作到效果反馈周期较长,由于三项改革试点统筹推进从2016年下半年才全面铺开,特别是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前期试点数量偏少,三项改革之间的连带效果评估基础尚不够扎实。
当前,土地管理法修订工作正在推进,需要进一步稳定改革方面的有关预期。如果政策从明年紧急刹车,可能会造成部分群众难以接受,诱发不稳定因素。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责任大,综合考虑试点地区实际工作情况以及土地管理法修订工作进度,建议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等三项改革试点期限延长1年至2018年12月31日。”姜大明在向人大常委会提审议案时说。
在11月1日举行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会上,陈竺副委员长说,“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将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等三项改革试点期限延长一年,有利于进一步深入推进试点、积累经验,为土地管理法修改打好基础,我完全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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