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涉8亿元特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吕长虹被判有期徒刑17年
来源: | 作者:法制网

   今天,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吕长虹等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单位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金90万元,判处被告人吕长虹有期徒刑17年,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4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兰州科达房地产公司于1996年4月设立,被告人吕长虹于2010年6月将兰州科达房地产公司和兰州市小西湖唐家巷房地产项目从甘肃省人防设计有限公司收购,吕长虹等人支付收购费用及开发项目的款项共计8560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吕长虹,股东为孙晓丽等人。

  2011年以来,兰州科达房地产公司先后开发了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湖明珠”项目和甘肃省会宁县北河坪新城区“西湖庭院”项目。在“西湖明珠”建设工程项目证照不全,不能销售该项目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为募集资金,采用售楼人员对外发放宣传彩页、广告宣传的方式,以购买商铺、公寓使用权后,再由兰州某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兰州某酒店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为手段,许诺逐步返还,直至第十年按照价款总金额的80%返还,公开向不特定的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至案发时,科达公司在兰州向付某、马某等968人吸收资金3.5亿余元,截止2015年4月累计返还0.1亿余元,尚有3.4亿余元未归还。

  2012年3月,吕长虹在浙江省东阳市注册成立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以科达公司在兰州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为名,以兰州“西湖明珠”大厦商品房作为抵押,许诺支付月息2分至3分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口口相传的方式,在东阳市公开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并向集资参与人出具《借款协议》。至案发时,被告单位科达公司在东阳市向应某、徐某等722人以借款为名,吸收资金共计4.5亿余元,已归还集资参与人本金、利息1.1亿余元,尚有711名被害人资金3.4亿元未归还。

  2014年4月2日,被告人吕长虹、沈晓峰在兰州科达房地产公司大量负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从甘肃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同时又与时代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将已出售了使用权并已抵押的部分西湖明珠综合住宅楼商铺房,以总价3000万元出售给时代置业公司,以此作为借款保证,时代置业公司支付了扣除利息后的借款,借款到期后,兰州科达房地产公司支付了仅567万元“利息”后,再未继续履行合同。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兰州科达房地产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吕长虹在单位行为中,代表单位意志,起主导性、决定性作用;被告人徐关委提出销售方式,组建销售团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组织者、积极实施者,二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孙晓丽、沈晓峰、王平安在单位行为中,分别负责财务、融资、销售等工作,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帮助作用,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被告人行为互相配合,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吕长虹作为单位法定代表人,在合同诈骗犯罪中,起主导、决定作用,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沈晓峰在合同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二人亦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制网兰州10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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