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诉一房地产公司、一物业公司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在北京四中院公开宣判。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两被告对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一小区内人工湖实施的改造绿化行为,并对上述经改造绿化的环境负有维护义务,不得在该区域内实施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行为,同时驳回原告“自然之友”其他诉讼请求。
公益组织起诉请求被告停止湖泊施工
该案系北京市首例由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原告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在涉案湖泊区域的施工作业,不得继续倾倒渣土等固体废物,不得继续破坏原有生态,并赔偿自涉案湖泊区域植物群落、湿地生态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态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费,以用于北京市昌平区湿地保护等公益事业。北京四中院在立案后于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告了本案受理情况。
审理过程中,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北京环鸣律师事务所作为支持起诉单位,通过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出庭参加审理等方式支持本案公益诉讼。
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为查明被告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北京四中院向包括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水务局在内的十六家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告知书》,告知案件受理情况。为查明被告的行为是否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四中院依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的申请,委托原环境资源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及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对案件所涉专业性生态环境问题进行鉴定。
今年8月16日,北京四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支持起诉单位均到庭参加审理,鉴定人出庭接受了询问。
一审判被告对改造的环境负维护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涉案湖区改造活动的价值判断应当以改造完成之后改造对象的生态服务价值为标准。鉴定评估报告中明确载明,改造后评估区已采取恢复措施的服务价值超出了受损害的服务价值,不需要再采取其它生态恢复措施,因此涉案湖区在改造完成时已符合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要求。同时,有关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表明,二被告的填湖绿化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其改造结果有益于消除隐患、改善环境,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四中院一审判决确认两被告对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该小区内人工湖实施的改造绿化行为,并对上述经改造绿化的环境负有维护义务,不得在该区域内实施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行为,同时驳回原告“自然之友”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结束后,原告未明确表示是否提起上诉,被告表示接受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