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合肥11月9日电(记者 张紫赟)记者从安徽省高院获悉,为挽回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最大程度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的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得以执行,该省法院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积极推进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作为罪犯认罪悔罪的一个重要方面及量化减刑幅度的标准。如今该省在押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率直线上升,确有履行能力的假释罪犯财产刑履行率达到100%,获得减刑的职务罪犯的退赃履行率为100%。
据介绍,以往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对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未予以重视,导致罪犯履行财产刑、退赃退赔及附带民事裁判的积极性不高,受害人的经济权益难以实现,罪犯出狱后,激化新矛盾的隐患依然存在。
对此,安徽省要求把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作为罪犯认罪悔罪的一个重要方面。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不予减刑假释。
同时将财产刑履行情况作为量化减刑幅度标准。对完全履行财产刑的罪犯按照正常的减刑幅度予以减刑,对未能完全履行财产刑但出具了困难证明等证据,不属于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罪犯,酌情扣减减刑幅度后再予以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