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银川一男子因干扰公交车司机正常驾驶,被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去年10月,陈某某酒后乘坐银川市101路公交车,在车辆行驶途中执意要求下车,公交车驾驶员因车辆未到站拒绝了他的要求。从当时公交车内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到,陈某某下车要求被拒后,先是在车门位置敲打车窗、拉拽车门,紧接着走到了驾驶员身边,情绪激动地和驾驶员对话,随后开始拉扯驾驶员的手臂,并有抢夺方向盘的行为,驾驶员被迫紧急停车,导致一名乘客摔倒。
今年8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陈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11月21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 李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作为一个成年人,(陈某某)应当预见,在正在行驶的公交车中 拽着公交车司机的胳膊可能会造成公交车失控,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仍然为之,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银川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安全保卫部部长 李涛:遵章守纪,认真去驾驶是我们每一个公交驾驶员应尽的责任。作为乘客,切记不可冲动,做一些不理智的事情,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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