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原系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栋梁村村干部,2014年初,其结识重庆市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信贷经理夏某(另案处理)。2014年9月,夏某所办理的业务因出现不良贷款无法归还,加之张某欠其他债务无法归还,两人遂达成共识:由张某提供所任职村村民身份资料,夏某等人负责办理虚假贷款为己所用。随后,张某将村民交由其保管的8份身份资料交给夏某,由夏某安排他人制作虚假房产证等资料以申请贷款。两人利用上述手段共获得贷款965万元,后夏某将其中393.03万元分给张某。至一审法院审理时止,尚有本金403.083761万元未归还。
今年6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以犯职务侵占罪对张某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张某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夏某共谋通过虚假贷款的方式,将贷款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刑罚处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法院遂决定维持原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