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评
□ 秦平
12月8日晚上6点多,上海徐汇区飞洲国际商场二楼“IT奥特莱斯”商铺内,一立式试衣镜突然倒下,砸伤了6岁姚姓女孩,女孩因伤势过重送医后不幸身亡。
一次意外,夺去了一个幼小而美好的生命,家人的痛苦可想而知。在这个问题上,商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违反消法,给顾客造成了人身伤害,必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然而,追究责任不能仅止于民事侵权赔偿。
近年来,发生在商场这样大型公共场所的安全事故屡屡触痛人们的神经。2015年,湖北荆州沙市安良百货商场内,一名女子被卷入自动扶梯身亡;2017年,天津大悦城由于家长不慎两名儿童坠落身亡。
像商场之类的大型公共场所,人员聚集,熙熙攘攘,看似欢乐祥和,但其背后的安全隐患无处不在。首先就是火灾隐患。现在很多大商场,不但提供购物服务,而且还提供餐饮休闲娱乐服务,由此带来的用电、用火安全,能否引起商家高度重视,能否采取切实措施保障消防安全?这是一个问题。
其次是电梯、护栏、货架等设施的安全性。这些设施看似平常,可一旦出问题就是致命的。对此,商家能否保证定期有专业人员对商场设施进行检测、维修,能否确保设施的使用安全,不出事故呢?这又是一个问题。
毋庸讳言,所有的安全都是有成本的,公共安全的成本很高,但几乎没有回报。可能一些商家宁肯事后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也不愿意事前加大安全成本投入。像上海这起事故,商场的态度很积极,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该强调指出的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民事侵权赔偿的数额普遍有限,往往不足以引起商家对公共安全责任的普遍重视,这种状况亟待改变。应该普遍加大公共安全事故的赔偿数额,使之真正能够起到警示作用。
1981年,美国一位父亲驾驶福特公司生产的汽车,途中汽车爆炸,导致车上小孩严重烧伤,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福特公司赔偿受害人惩罚性赔偿金1.25亿美元。正是这种巨额的惩罚性赔偿让福特公司真正意识到,要更加尊重生命,尊重权利,重视安全责任,否则企业将面对不能承受之重。
现在临近年终岁末,元旦春节渐渐向人们走来,人们会有更多的购物和休闲需求,在给人们提供安全服务方面,商场等经营性场所的管理者也面临更重的责任。因此,当前商场有必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杜绝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
从另一方面讲,在公共场所的安全事故中,儿童的自我防范能力弱,往往是最容易受到伤害的群体。为此,父母在带孩子外出时,也应该尽到监护的责任和义务。
安全无小事,每一起事故都是一次安全警钟,希望事故给人们带来的不仅是痛惜,更有对安全的关注与反思。通过反思重视安全,通过努力完善监管。让人们远离危险,拥有更多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