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海口12月12日电(记者刘邓)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2日开庭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对罪犯朱其义、王业全的死刑复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朱其义、王业全执行枪决。
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罪犯朱其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罪犯王业全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关于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2014年10月至2015年2月间,朱其义多次贩卖、运输氯胺酮共86248.74克,数量大;主动向胡玉添(同案罪犯,已判刑)约购毒品,是罪犯王业全的上家,在毒品上下家关系中起重要作用;在王权付(另案罪犯,已判刑)、朱海峰(同案罪犯,已判刑)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王业全同期多次贩卖氯胺酮共72218克,数量大;主动约购毒品,并有稳定的毒品销售渠道,严重危害社会;在与颜招文(同案罪犯,已判刑)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所犯罪行极其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关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事实:2015年2月6日,公安民警在罪犯王业全位于澄迈县老城镇美巢村的住处搜查时,查获仿六四式手枪1支、仿六四式手枪弹夹1个、五四式军用子弹12枚、六四式军用子弹27枚。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罪犯朱其义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买卖和指使他人运输氯胺酮,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罪犯王业全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买卖氯胺酮,并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管理规定持有枪支、子弹,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应数罪并罚。核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罪犯朱其义、王业全的死刑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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