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布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
新华社上海1月16日电(记者黄安琪)上海金融法院于16日发布《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
示范判决机制是指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其他平行案件的纠纷解决机制。
此次发布的《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共四十八条,主要对示范案件的选定、示范案件的审理、示范案件的专业支持、示范判决的效力、示范案件的审判管理等作出规定。在示范案件的选定方面,对示范案件与平行案件的范围进行了界定,示范案件是群体性证券纠纷中在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方面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平行案件是指与示范案件具有共通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的案件。
在示范案件的审理方面,针对示范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诉讼主张的明确、法官释明权的行使、法官见解的公开、当事人法庭辩论权利的保障以及裁判文书的制作等作出了规定。
在示范案件的专业支持方面,法院可以经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调取相关交易数据,进行专业分析,出具损失核定意见。诉讼当事人可以申请专家辅助人,就案件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代表当事人发表意见。法院在示范案件审理中可引入专家陪审员,提升审判的专业化程度。
在示范判决的效力方面,明确了示范判决的效力扩张原则。在事实认定方面,除有相反证据推翻之外,对示范判决认定的具有共性的事实,平行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均无需另行举证;在法律适用方面,对已由示范判决认定的法律适用标准,平行案件的原告主张直接适用的,可予以支持。示范判决生效后,平行案件原则上应先行委托调解,并通过运用诉讼费用经济杠杆,引导当事人通过证券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
据悉,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以来,已经受理了涉9家上市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涉及投资者人数众多。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表示:“示范判决机制的构建,可以促进适法统一,提升审判效率,实现矛盾快速化解,节约司法资源,同时可以降低诉讼成本,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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