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首次在流域范围内全面禁止剧毒农药等销售使用
据湖北省人民政府网站消息,9月26日,在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全票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湖北继立法保护汉江水环境之后,再次立法保护清江流域的水环境。
《条例》出台的背景和亮点有哪些?会后,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法规审批工作处处长郑文金,综合法规处副处长鲁芳对《条例》进行了详细解读。
郑文金介绍,清江是长江在湖北省境内的第二大支流,流经恩施自治州和宜昌市所属的10个县(市),全长423公里,流域面积达1.7万平方公里,是湖北省乃至长江中下游重要的生态屏障,也是清江流域各族人民的母亲河。
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将禁止在清江流域内销售和使用
郑文金介绍,农村面源污染是水环境污染重要来源之一,清江流域农业面源污染呈现“点多、面广、分散、处理难”的特点,过量使用化肥和农药的现象突出,不仅降低了农产品质量,还会导致严重的水、土壤等环境污染。《条例》第二十四条提出,清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化肥、农药减量计划,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支持推广绿色有机农业发展等规定外,还禁止在清江流域内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混剂。这是湖北省首次在流域范围内做出全面禁止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销售使用的规定。
严防畜禽养殖污染
将设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郑文金介绍,清江流域是畜禽养殖业大区,流域内规模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以及处理不达标现象依然突出。针对这些问题,《条例》与有关上位法进行衔接,规定:清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规模养殖。限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当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总量,养殖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全部资源化利用或者经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方可排放。针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授权湖北省人民政府制定畜禽规模以下养殖污染防治办法,根据畜禽养殖数量确定畜禽规模以下养殖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要求,实施分类管理。
严控生活污水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鲁芳介绍,有关研究结果表明,在水体磷污染负荷中,含磷洗涤用品的贡献率约在13%至16%左右。此前太湖蓝藻暴发,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因为洗衣粉的排入,使水中含磷量剧增。洗涤用品分为含磷洗涤用品和无磷洗衣洗涤用品。而含磷洗涤用品正是造成水质富营养化的元凶之一。目前,部分地方和流域实行禁磷规定取得了良好效果,江苏太湖流域自“禁磷”后,每年削减进入太湖流域水体的总磷量为1353.8吨,占太湖流域磷污染总负荷量的14.07%,占生活污水总磷量的24.27%。借鉴这些先进经验做法,《条例》做出规定:清江流域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的洗衣粉、洗涤剂、清洁剂等洗涤用品。违反此规定的,生产、销售含磷洗涤用品以及服务业经营者以及工业企业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条例》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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