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将推动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工作
农业农村部10月10日公布的《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2282号建议的答复》中表示,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研究,积极推动并配合做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修订的各项准备工作。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于2008年公布并施行,对乳品质量安全责任作出明确划分,建立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乳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各级畜牧、质检、工商、食药、卫生等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站、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负第一责任的乳品质量安全责任体系。
农业农村部在答复中表示,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以来,特别是2018年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乳制品生产经营环节部门监管职责进行了相应调整,与《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对此,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进行研究,待条例修订时予以调整,确保部门职责在法规上进行明确。
此外,回复中还指出,目前源头兽药监管依然存在监管力量薄弱、执法不严、养殖者用药知识匮乏等问题。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从完善制度设计、强化监督执法、指导科学用药等方面入手,继续深入推进源头兽药监管工作,为生鲜乳在内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提供坚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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