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绿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乌骨鸡检出不合格 核查处置情况公布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9年第34号),涉及宜宾市翠屏区1家经营单位。2019年10月12日,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抽检基本概况
省局2019年第34号通告通报翠屏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样单编号:GC19510000004031322;产品名称:乌骨鸡;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19-5-8;被抽样单位:宜宾绿源食品有限公司大观楼分店;不合格项目:“金刚烷胺”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要求,“恩诺沙星”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核查处置情况
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6月19日,对宜宾市翠屏区绿源食品有限公司大观楼分店实施现场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1月5日经宜宾市翠屏区工商局登记成立,在宜宾市翠屏区西街43号(大观楼商场)负一楼从事超市经营。当事人于2019年5月8日从供货商胡海(胡海为个体工商户,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宜宾市翠屏区西城建设路69号,现搬迁到翠屏区和平街23号,从事水产品、农产品、禽类、禽蛋类销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02MA63UER98F)处购进乌骨鸡38公斤,当天共销售32.5公斤(含抽样备份),金额942.5元,退货5.5公斤。当事人查验了供货商胡海提供的检疫证明、营业执照、送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当事人对该乌骨鸡不合格不知情。
鉴于当事人为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宜宾绿源食品有限公司在采购时进行了食品查验,索取了供货商提供的许可证和检验合格的检验检疫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当事人查验了供货商提供的检疫证明、营业执照、送货票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当事人对该乌骨鸡不合格不知情。并告知当事人在以后的经营活动中进一步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自查每批次产品合格情况。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销售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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