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遂平法院 民事判决书13处“错误”遭投诉
映象网驻马店讯(映象网记者)近日,驻马店市民韩新建向映象网“大象帮办”新闻热线投诉称,驻马店市遂平县人民法院一份民事判决书中却有“13处明显错误”,其中包括案件当事人名字及涉案金额,且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庭并做出判决,他表示要给自己讨个说法。
市民投诉:我是韩新建不是“韩建新”
根据投诉人韩新建提供的,2015年3月15日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原告的起诉状中显示,2013年8月27日,韩新建在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0000元,马某芳和周某伟提供担保,约定2014年8月27日到期,月利率为10.1‰。从2013年12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共清利息2120.99元。因本金和相应利息未清完,他被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到遂平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10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遂民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被告韩建新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50000元及利息,被告人周某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韩新建告诉记者,这笔贷款的确是自己要求贷的,但是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并没有把这笔贷出来的钱转给自己。韩新建说,“遂平法院根本就没有查清案件事实,另外判决书里名字也写错了,我是韩新建,不是韩建新”
该判决书只有开头写的是韩新建名字,后面几页写的都是韩建新,韩新建认为,出现如此低级的错误是遂平法院对该案件不认真、不负责任的表现。
民事判决:起诉5万被写成9万和90万
更让投诉人韩新建气愤的是,不仅自己名字多处书写错误,判决书中提到的涉案金额也存在问题。“记者你看看,这份判决书原告人起诉5万元贷款,法院一会儿写让我偿还借款9万元,一会儿又写让我偿还借款90万元。”韩新建质疑,判决书本来是个很严谨的事情,这里面从5万到90万,债务一下翻了18倍,自己想问问法官这判决书上的借款9万元和90万元,到底是哪儿算出来的?”
映象网“大象帮办”记者在遂平县人民法院(2015)遂民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中看到,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原告诉称,2013年8月27日原被告之间达成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韩新建向原告借款5万元,2013年12月1日,韩新建清息2120.99元。但借款到期后,被告韩建新借款90000元及以后产生的利息未按约定还款,被告周某伟和马某芳也未履行保证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00000元及利息。”
遂平法院:确实是工作失误
映象网“大象帮办”记者电话联系负责此案审理的审判长张剑,当记者表明身份问及到遂平县人民法院(2015)遂民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中13处“错误”时,他表示自己正在开会,稍后会落实回复记者,两天后记者多次拨打张剑的手机均不再接听,发短信询问该判决涉及的问题也一直没有回复。
遂平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陈荣翔表示,(2015)遂民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中出现的问题,记者联系才知道,是审核不够仔细造成的,确实是工作的失误,我们下补正裁定更正。
对于遂平县人民法院这样的回复,投诉人韩新建表示不认同,有法律权威的判决书把5万写成9万又写成90万,还是生效法院判决明显是失职行为。
映象网“大象帮办”记者将持续关注遂平县人民法院后续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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