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抓好耕地质量保护和地力提升
来源: | 作者:农业网
  2018年中央和国家机构改革后,原发改、财政、国土、水利和农业五部门分别管理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统一整合到农业农村部门,“五牛下田”变为“一牛耕地”后,高标准农田该怎么继续推进呢?刚刚出台的《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对此作出了回答,构建“五统一”的集中高效管理新体制,解决了基层的疑惑和社会的关切。《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行动指南。
  高标准农田建设为保障粮食安全起到了重要支撑作用。长期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农田基本建设,不断加大投入,截至2018年,通过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新增千亿斤粮食等建设项目,规划田间工程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土壤改良培肥、平原绿化工程建设、农业农机装备配套等方式,已建成高标准农田约6.4亿亩。在高标准农田的基础上,加上优化耕作制度、节水灌溉、测土配方施肥、豆粮轮作、良种良法、病虫害统防统治等一批提升耕地质量、稳产高产、防灾减灾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高标准农田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逐步提高,为我国粮食15连丰提供了有力支撑。
  当前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还需要持续深入推进。我国耕地质量整体偏低的局面还没有根本性改变。2014年《全国耕地质量等级情况公报》显示,全国耕地质量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划分1-10等,平均等级为5.11,其中高产田(1-3等)、中产田(4-6等)、低产田(7-10等)面积分别占耕地总面积的27.3%、44.8%和27.9%,中低产田面积占比达到72%以上。研究表明,我国耕地地力对粮食的贡献率不断下降,目前仅维持在50%左右,有的地区已降到30%以下,与欧美国家70%-80%的水平相差甚远。
  高标准农田项目对全国耕地质量等级提升贡献率还要增加。根据规划要求,“十三五”期间将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4亿亩。即使高标准农田项目区达到完全意义上的“高标准”,按照耕地质量最多提升2个等级、全国20亿亩耕地计算,“十三五”末,全国耕地质量平均也只能提升0.4个等级。据测算,一般情况下田间工程建设对提高耕地质量的贡献率约为25%,但以往高标准农田建设过程中将偏重于田间工程,而对内在地力培肥重视不够,通过高标准农田建设,进一步提升耕地质量的潜力还很大,迫切需要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力度,提升高标准农田对耕地质量等级提升的贡献率。
  已建成高标准农田部分还达不到“内外”协调的“高标准”。原来5个部门各自的建设重点、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都不尽一致,建设质量参差不齐。有的工程设施已经达到自然报废年限,有的由于管护力度不够,损毁严重。工程建设和土壤改良培肥是同步进行的,工程建设周期一般为1年,而生土自然熟化一般需要7年时间,缺乏建后持续改良培肥,已建成的部分高标准农田还达不到理想的“内外”协调的“高标准”。
  当前粮食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尽管2015年以来全国粮食总产量保持在1.3万亿斤以上,但随着人口持续增长,粮食需求是刚性增长;饮食结构优化升级,粮食转化成肉蛋奶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增长;城镇的发展,耕地资源是刚性减少;生态环境保护对水资源利用也提出了约束条件;既要“减肥减药”,还要增产增收,粮食生产面临的水土资源、生态环境压力越来越大,切实做好“藏粮于地”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因此,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全面提升耕地质量的同时,高标准农田建设既需要扩大项目实施范围和提升项目区耕地质量等级,更需要注重建后工程管护和地力培肥。需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内外同修”,对新建任务,要做好规划设计,工程建设与地力培肥同步实施,提高耕地质量等级、延长田间工程使用寿命;二是“填平补齐”,对已建项目,要加强建后管护体制机制创新,缺什么建什么,进行工程提质改造;三是“集成模式”,针对退化耕地(如酸化、板结、盐渍化、养分失衡等),要有针对性采取专项工程措施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集成工程、农艺、化学、生物等改良措施。同时,要采取轮作、休耕、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田等措施进行培肥土壤、提升地力,使高标准农田常用常新、常用常壮。要优先在“两区”、永久基本农田上建设高标准农田,或者高标准农田建设后要及时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实施特殊保护。对此,《意见》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还需强调一点,高标准农田应主要用于粮食生产。《意见》明确提出要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要良田粮用,支持高标准农田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粮食主产区要立足打造粮食生产核心区域,加快区域化标准化,整体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粮食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要加快建设一批高标准农田,保障和提高粮食自给率。
  其实,从《意见》中不难看出,中央高瞻远瞩地提出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任务是到2020年、2022年分别建成8亿亩、10亿亩高标准农田,以此稳定保障1万亿斤以上粮食产能。还有10多亿亩耕地为调整种植业结构、发展多种经济作物,为农民增收、脱贫致富留下了足够空间。无论是高标准农田,还是永久基本农田,抑或是一般耕地,无论是调整种养结构,还是调整种植业结构,前提是不能根本改变耕地的性质,更不能破坏耕地地力和损害粮食生产能力。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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