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生活垃圾分类先从地级市试点 农村不照搬城市做法
记者2日从《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海南计划在地级市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范围,有序推进、分步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农村地区不照搬城市做法。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1月29日通过,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 制定了海南全省统一的垃圾分类标准,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海口市的生活垃圾管理,依照《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和《条例》的规定执行。三亚市、儋州市、三沙市等地级市的生活垃圾管理,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实施。海南其他市、县、自治县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时间,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环卫处处长许虹在发布会上说,海南农村地区有其特殊性,不能完全照搬城市做法,需要探索适合其特点的分类处理模式。
据许虹介绍,《条例》明确了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将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将被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还对不按规定缴费、擅自关闭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混装混运生活垃圾、将厨余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等其他行为设定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许虹说,《条例》通过建立生活垃圾全程管理信息系统、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综合考核制度、将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惩戒等方式,促使民众与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5月印发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 明确要求“加快推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省生活垃圾转运体系全覆盖,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许毅在发布会上表示,从整体上看,海南省垃圾分类工作还存在不少短板:垃圾分类宣传工作不到位,氛围不浓;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及收运处理体系不完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部分智慧垃圾屋运转困难,甚至成为“摆设”;生活垃圾末端处理能力不足等问题。
据了解,《条例》规定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城乡同步、区域统筹的要求跨区域共建共享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新改扩建的住宅和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转运设施或对原有设施予以改造。
许毅表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工作涉及面广、社会讨论度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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