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免通行费
来源: | 作者:重庆日报
  近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开展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和运输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邓炳国在解读《条例》时表示,近年来,我市农机装备制造水平稳步提升,农机装备总量持续增长,农机作业水平不断提高。但当前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比较突出。
  实践中,土地条件是制约我市农机化发展最突出的瓶颈。我市属典型的丘陵山区地形,耕地总面积为3677万亩。其中:坡度15°以下的耕地1801万亩;坡度15°至25°的耕地1043万亩;坡度25°以上的耕地833万亩。单块耕地面积在1亩以下的占80%以上,人均耕地面积为1.12亩;每个农户耕地分散在3处以上的占60%,户均耕地规模不足5亩。
  因土地基础条件的制约,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据调查,我市很多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没有使用农业机械,有70.03%是因为土地条件不适宜机械化,其中:地块太小占32.56%,没有机耕道占28.94%。
  “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村生产力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支撑。”邓炳国介绍,《条例》第十一条要求在我市积极推动农村土地适度集中规模经营,实施整村整乡集中连片开展农田宜机化改造。《条例》第十二条对推进农田宜机化改造与农业农村相关工作相结合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此外,《条例》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开展购置农业机械信贷服务和农业机械融资租赁业务,“这对购买者、使用人来说,可以减轻当期的压力。”
  《条例》还明确了农业机械科研开发、制造和作业服务等活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依据上位法规定和实践操作,规定“开展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和运输联合收割机、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在购置补贴方面,《条例》规定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列入本市支持推广农业机械品目的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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