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次就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门立法
来源: | 作者:人民网
  28日在京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以168票全票赞成,表决通过了社区矫正法。该法共九章六十三条,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门立法。在当日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姜爱东介绍了该法的基本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相关提问。
  姜爱东说,社区矫正是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执行制度。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试点以来,经过试点试行,由点到面,由小到大,全面推进。目前全国累计接受社区矫正对象达到了478万人,累计解除矫正对象411万。今年到现在新接收57万人,解除矫正59万人,全年正在列管的有126万人。“应该说,社区矫正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国家的刑罚执行成本,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促进司法文明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姜爱东介绍,此次社区矫正法尊重基层首创精神,注重将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一些成功有效的做法固定下来,上升为法律制度:
  一是在总结各地普遍建立起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实践经验基础上,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这个根本保证确定下来。
  二是在总结吸收各地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水平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将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写入总则,并就信息化核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等作出专门规定。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运用手机定位、视频通话等信息化核查方式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不服从管理的五类特定情形的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规定的批准程序和期限,使用电子腕带这种不可拆卸的专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三是总结吸收各地社区矫正工作充分依靠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经验。社区矫正法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根据需要,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组成。截至11月底,各地已经为在册的社区矫正对象建立了66.2万个矫正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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