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不放过”也要“不凑数”
江苏邳州市公安局扫黑办悬赏征集两名耄耋老人的犯罪线索,在网络引发争议。警方称两名老人曾受其三儿子指使,长期霸占村集体房屋拒不退出,并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多次辱骂民警、阻挠调查。老人的二儿子则说,父母的耕地因修路被占,去派出所讨要说法后被抓。
凭目前有限的信息,很难简单判断是非曲直。但很多人看了警方通报,都有同样的困惑:法律对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有适当宽松的处理原则,退一步说,即使老人侵占集体房屋、阻挠调查等指控属实,此事也更像民事纠纷,或治安案件,至多是普通刑事案件,与“扫黑除恶”应该关系不大。网络热议背后,是公众对一些地方“扫黑除恶”出现偏差的担忧。
“两高”《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中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而恶势力是“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对照这些指导意见可发现,确有一些地方罔顾“两高”确定的“黑恶势力”的认定标准,存在人为拔高、凑数现象。比如,此前一些地方将幼儿园列为“扫黑摸排对象”,最终导致相关责任人被处分,就因为随意扩大范围既曲解了中央要求,又脱离了基层实际。
“扫黑除恶”是一项有助于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工作。当前,一些地方还存在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或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或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好钢要用在刀刃上”,将精力用于打击这些真正的黑恶势力并深挖保护伞,才是对人民群众负责。
事实上,中央对于一些地方“扫黑除恶”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已有觉察。去年10月,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就曾公开强调,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要重视办案质量,“是黑恶势力犯罪的,一个不放过;不是的,绝对不迁就凑数”。7月18日,最高检官网发布《检察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选编(第三辑)》,又重申了要“依法规范办案,既不降格处理,也不人为拔高”的原则。
“不放过”与“不凑数”,是确保“扫黑除恶”不跑偏的两个重要原则。相关部门在对“黑恶势力”“涉黑涉恶案件”进行认定时,一定要做到既不降格处理,也不随意拔高。如此,才能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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