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制度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
来源: | 作者:人民网

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强调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贯彻落实党中央这一决策部署,需要准确把握当前司法工作重点和人民群众需求,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构建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着力推动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不断提升司法效率。我们应围绕这一目标,持续进行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不断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审判模式和办案流程,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高效权威司法的新期待。

加强案件源头治理。习近平同志强调:“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努力解决深层次问题,着力建设平安中国”。近年来,人民法院着力推动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促进从源头上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为此,山东法院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有利于修复关系的调解手段化解纠纷,除法律规定不能调解的情况外,适宜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解决的尽量在诉前解决。同时完善诉前调解与司法确认的衔接机制,建立由速裁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调解员组成的速裁团队,调解成功后,需要出具法律文书的由速裁团队办理;诉前调解不成的登记立案,由调解员所在的速裁团队直接速裁。通过诉前分流,形成调解在前、立案在后的模式,让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各司其职、相得益彰。

着力提升审判质效。打官司难,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某些案件审理时间过长、程序复杂,增加了当事人参与诉讼、维护权益的成本,也造成司法资源浪费。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这一重要指示,提出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着力提升审判质效,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核心在“分”,目的在“提质增效”,实质是根据诉讼案件繁简、难易程度,适用不同程序进行分流,运用适当的审理方法解决纠纷。简案应尽量实现速裁,在送达、庭审、文书等各个方面进行简化,实现诉讼服务便捷、高效。

促进司法程序有机衔接。推进调解、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特别程序等各个环节有机衔接,打通各个程序的转换通道,是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深层次问题的内在要求。人民法院在案件处理中,需要依据法定情形确定适用的程序,建立无缝隙的诉调对接机制,积极打造“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从群众需要出发,为当事人提供多元解纷、立案登记、分调裁审、审判执行辅助、涉诉信访、普法宣传等服务。探索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以及文书送达、答辩期等事项的效力认可机制,固化和传递不同审判程序的审理成果,使相关事实、证据、程序性事务直接转入下一环节,避免重复劳动,更大限度节约时间,发挥好各类程序服务群众、服务审判的作用。

提高基层法院司法效率。从现实情况看,大多数一审案件是基层法院审理的。可以说,基层法院是提高司法效率的主阵地,基层法官是提高司法效率的主要责任人。基层法院司法效率全面提高,能够为形成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打下坚实基础。为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办理流程(试行)》,就基层法院如何实行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进行整体设计,在提供流程框架的前提下,鼓励基层法院打造符合司法规律和自身实际的工作流程。加强基层法院队伍建设,着力打造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司法队伍,全面提升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防控风险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舆论引导能力,确保司法公开、司法为民落实落地,推动全面提质增效,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更快、更直接感受到公平正义。完善审判绩效考核评估体系,全面加强对审判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的评估,真正把绩效考核结果与职级晋升、员额进出、评先树优有机结合起来,为提高基层法院司法效率增添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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