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蔡某某等18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22日一审宣判,18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蔡某某在恩施州利川市齐岳山向收菜司机强行收取“过路费”,形成“菜霸”恶名。2003年,蔡某某、杨某夫妇在利川市经营客运饭店兼做“票贩子”,纠结牟某某、邱某等人充当打手,通过行贿运政工作人员垄断临时包车牌,违规从事省际超长距离客运,逐渐形成了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04年至2014年间,以蔡某某、杨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积累了强大的经济实力,逐步网罗了蔡某、谭某某、牟某某等人为组织成员,势力进一步扩大。
2014年,蔡某某、杨某退出客运行业进入利川市谋道镇房地产市场,以一家公司为依托,吸纳张某某、唐某某、徐某为该组织成员。他们向谋道镇相关工作人员行贿以获得强势地位,聚集百人以械斗方式树立非法权威,掌握商会并强迫房地产开发商缴纳费用,在房地产市场形成重大影响,并成立多家利益关联公司,使得组织成员相互依靠,利益交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杨某等人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违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并用于支持该组织的发展。他们实施故意伤害等暴力、威胁性犯罪,欺压群众,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和部分行业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蔡某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1项罪名,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某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1项罪名,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内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1年6个月到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该组织的财产依法予以追缴或没收;对被害人合法财产,依法予以责令退赔或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