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三审:单位裁员时应优先保障退役军人的劳动权
来源: | 作者:中新社

备受各方关注的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1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三次审议。草案三审稿提出,有关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

有的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在本法中对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作出明确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规定:国家注重发挥退役军人在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邀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国防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军人先进事迹的宣传,通过制作公益广告、创作主题文艺作品等方式,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和退役军人敬业奉献精神。

有的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企业事业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保障退役军人的劳动权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这是符合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建议增加规定:有关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军人。

有的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的退役军人,不应限于退出现役的军士和义务兵。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

有的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明确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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