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未收货 千家医院“入局”涉及金额近百亿
来源: | 作者:人民网

近几年,以“远程模式”为代表的“互联网医疗+融资租赁”合作模式在全国各地的医疗领域推行。然而,2019年北京远程视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视界”)法定代表人韩春善被广西贵港市公安机关带走调查,同年9月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项罪名,对其批准逮捕,“远程模式”因涉嫌诈骗成为多起诉讼的主因。

据此前多家媒体报道,全国因远程视界背负租赁公司巨额债务的医院已有近千家。有媒体援引多家医院提供的数据称,有442家医院与远程视界签订三方设备采购合同但设备未到位,融资贷款金额高达63.1亿元。据了解,此数额只是部分涉案医院的统计结果,该类诉讼涉及的总金额或近百亿元。此外,相关案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也超过了200例。

基于大量类案、窝案的出现,2018年5月30日针对远程视界及其关联公司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部经侦局向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下发了《关于对多地医院被诈骗线索开展核查工作的通知》。对此,全国各地已刑事立案超五十起。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远程模式”的转折点出现在2017年,由于远程系资金链断裂,其推出的“互联网医疗+融资租赁”的合作模式无以为继。而韩春善在当时隐瞒资金问题的真实情况,继续与各地医院签订协议。也正是在这一年,位于山东成武县的一家中医院,依旧与远程视界关联公司北京远程金卫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远程金卫”,其法定代表人为韩春善)签署了融资租赁协议,融资金额2000多万。由此,这家中医院也卷入了“远程系”主导的“互联网医疗+融资租赁”迷局,背上数千万元的债务。

设备未到医院 贷款照旧需还?

这起案件发生于2017年5月19日。

成武中医院与宏泰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远程金卫签订了购买合同,合同约定宏泰公司购买远程金卫提供的医疗设备,该设备由远程金卫交付至成武中医院。

同一天,成武中医院与宏泰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宏泰公司出资向远程金卫购进成武县中医院选定的医疗设备,并将设备租赁给该医院。由此,远程金卫、宏泰公司与成武县中医院达成一项三方约定的以医疗设备为核心的融资租赁关系。

而在成武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调查该案件时,韩春善也交代了相关信息和上述合作的模式。他承认,远程系的“互联网医疗+融资租赁”即远程系公司在各地医院建立远程医疗、打造区域专科医联体,与医院建立合作关系,远程系联系金融租赁机构提供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公司则出具资金购入远程系的医疗设备,并将之租赁给成武县中医院。医院不需要设备投资,只需从项目收入中按比例归还设备款。

一方提供资金,一方采买设备,而医院只需要提供场地。此后,三方再根据合作协议,按照约定比例,用设备运营的收入分期偿还采买设备的费用支出。在该案件发生前,2015年开始,金额达几百万的几个小项目让中医院与远程金卫之间形成了信任,合作达成的信任推进了更大金额的合作,也正是这一次合作,导致该医院现在负债累累。

2015年10月21日,远程金卫以“落实国家卫计委关于组建医疗联合体的目标计划,扶持县市基层医疗机构肿瘤专科发展,实现远程肿瘤医疗联合体资源共享”为由,与成武县中医院签订《全国远程肿瘤医疗联合体区域协同医疗示范工程合作协议书》,约定由远程金卫为成武县中医院提供医疗设备及项目运营支持,成武县中医院以项目收入支付设备融资租赁本息。一切如约且顺利进行。

然而,在2017年5月19日签署了设备款高达将近三千万元的合作协议之后,中医院一直未见到约定设备,因此也无法以设备进行运营后获得的收入支付设备的租金。到了2018年5月15日,提供设备融资支持的宏泰公司以成武县中医院未按时支付租金为由,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成武县中医院向其支付融资租赁租金及利息22729488.88元以及逾期利息。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宏泰公司的诉求。

设备无法兑现 却有收货证明?

2000多万元对县级医院而言并非小数目。同时,在与远程金卫、宏泰公司达成融资租赁协议之前,成武县中医院还支付了数百万元的咨询费和合同保证金。如今,在医疗设备未到位的情况下,成武县中医院拒绝支付融资租赁租金及利息22729488.88元以及逾期利息。

不过,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却认定医疗设备的交付工作已经完成,其主要依据为成武县中医院签字盖章的两单医疗设备的收货证明。然而,《租赁物签收证明》、《租赁物验收合格确认书》这两个原本应当在确定收货并验收成功之后才可以签订的文件,却在2017年5月19日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同时提前完成签收,但落款时间为2017年5月25日(据成武县中医院称,如果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不签订这两份收货验收证明,融资租赁公司是不会同意放款购买设备的)。2017年5月25日,宏泰公司在远程金卫未向成武县中医院交付医疗设备,且11项付款先决条件未成立的前提下,一次性向远程金卫支付了全部2900多万元的设备资金。

实际上,在远程金卫的推荐和撮合中,成武县中医院与宏泰公司签订的《直接融资租赁合同》,还有合同成立的11项先决条件,满足这些条件,方可支付设备款。这11项先决条件包括成武县中医院出具《租赁物签收证明》、《租赁物验收合格确认书》等。

不过,这样的先决条件却在实际操作中违背了先决条件本身的含义。在此案二审诉讼过程中,成武县中医院认为远程金卫可能存在合同诈骗行为,于2019年3月15日向成武县公安局报案。据调查此案的成武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供的《询问笔录》,韩春善表示当时是融资租赁公司宏泰公司要求医院方面在5月19日提前完成《租赁物签收证明》、《租赁物验收合格确认书》的签订,否则不与成武县中医院合作,也不会支付购买设备的款项。这一说法与成武县中医院方面的表述一致。

一个看似划算的生意,相关的合同也均有签约,但其中最重要的医疗设备却在没有签收的情况下开具了签收证明,并成为法院判决的重要参考依据。而这样的一种违反常规的操作,也同样出现在了其他医院与远程系的合作中。

那么,医疗设备究竟去哪儿了?实际上,按照三方签约,远程金卫需要向生产厂家“医科达”购买合同中所提及的医疗设备,但在成武县公安局调查中,韩春善也承认了远程金卫作为转卖商自始没有向生产厂家“医科达”购买医疗设备的事实。也就是说,远程金卫实际上在一开始就知道其并不可能向山东成武县中医院交付合同中所约定的医疗设备。有分析认为,在明知自己不能交付设备的情况下,仍然签订相关设备出售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这显然具备合同诈骗的特征。

同时,成武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供的一份证明材料显示,经调查取证,远程视界及宏泰公司并没有向成武县中医院交付合同中约定的医疗设备。这里所提及的远程视界即指北京远程金卫肿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的母公司,旗下有多家医疗企业,是诸多类案中出现的被告方。

同时,韩春善还“解释”了没有提供设备的原因。在成武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供的《询问笔录》中,韩春善表示没有给成武县中医院交付医疗设备的原因是该医院没有环境影响评价证书。同时,他还指出,收到宏泰公司的资金支付的设备资金后,远程金卫将其用来支付此前与成武县中医院合作中的租赁费和租赁保证金。但成武县中医院却明确提出,所谓的环境影响评价证书根本不存在,并没有什么政策法规要求这样的资质,案发前,远程金卫从未向其表明过需要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等资质。

专家探讨案情 是否交付设备是关键

那么,2017年5月19日成武县中医院签署的《租赁物签收证明》、《租赁物验收合格确认书》是否还有效?如果未收到租赁物,是否需要向宏泰公司缴纳租金?山东成武县中医院该如何对待法院的审判?宏泰公司交付给远程金卫的设备购买资金又去了哪里?

针对此案中的重重迷雾,日前,“融资租赁纠纷中涉嫌诈骗案件研讨会”在京举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原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等多位民商法学及刑法学专家参会,对以成武县中医院案件为例进行了分析和研讨。

专家分析认为,未交付医疗设备正是这起案件中的关键事实,融资租赁物是否交付,是该案件的基本事实。融资租赁是通过融物而融资的,交付融资租赁物是出租人的主给付义务,不交付承租人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租赁物交付是合同履行实质审查内容,本案不应只进行形式审查。

值得注意的是,成武县中医院方面及韩春善均指出宏泰公司在付款之前知晓医疗设备实际上并未交付,不符合支付设备资金的先决条件,但宏泰公司为何同意支付呢?且一次性将全部设备款支付给远程金卫公司,对于这一答案,目前尚未有结果。不过,不可否认的是,宏泰公司在其中存在过错。专家分析指出,宏泰公司是三方合约中的另一方,也是起诉山东成武县中医院追要租赁租金的一方,其在2017年5月19日明知山东成武县中医院未收货而要求其签署《租赁物签收证明》、《租赁物验收合格确认书》,亦存在故意过错。

在此期间,随着警方调查出现的新结果,成武县中医院在知悉前述案件事实后,立即将刑事立案证明、刑事立案回执、公安部下达的侦查远程金卫涉嫌犯罪通知、远程金卫法定代表人韩春善的《询问笔录》、各地法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的判决等材料作为证据,申请再审。但法院认为成武县中医院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申请再审时间已超过6个月,以不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为由不予受理。

对此,专家分析指出,依据以上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否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是再审申请受理之后的审查事项,人民法院无权拒绝受理成武县中医院的再审申请。

另外,成武县中医院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其再审申请符合裁定再审的条件,且成武县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和《证明》是新证据。专家表示,成武县中医院自知道之日起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申请再审并未超过6个月,且《询问笔录》是直接证据,从其内容来看,足以推翻原判决。

远程金卫存诈骗嫌疑 类案审理同案不同判

另一方面,分析认为远程金卫或存在诈骗行为,且是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窝案、串案之一。所谓合同诈骗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远程金卫作为融资租赁物的出卖人自始就没有向生产厂家订货,且无货可卖、无货可发,却撮合《直接融资租赁合同》、作为出卖人订立了《购买合同》,通过两个合同的摆渡,得到了货款29041000元,扯起法律掩护伞,最终又甩锅给成武县中医院,而该医院既未得到融物,也未得到融资。因此,专家认为远程金卫有构成合同诈骗罪的重大嫌疑。

同时,从此前业内已经公开的信息来看,远程系创始人韩春善被抓、各地对远程系立案侦查也将成武县中医院所遇到的案件推向“互联网医疗+融资租赁”的诈骗案一边。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若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可能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应当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此,专家分析认为,此案及类案是非经刑事审理不能查清事实的案件,不属于民刑可以分案审理的情形。移送不仅是为了查纠刑事责任并保护特定民事主体,还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必要。实际情况也于此相同,通过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已有多家法院将此类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作为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下级法院,也受理了一起同样是宏泰公司作为原告、远程金卫关联公司作为被告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这起案件涉嫌刑事犯罪,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该案与成武县中医院案件案情基本相同,但在成武县中医院的案例中,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却支持了宏泰公司的诉求。

同案同判是最高人民法院一直以来着重强调的审判思路。但是,从远程系同类案件的判决来看,在全国各地出现了完全不同的结果,甚至像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上下级法院竟然也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实际上,医院无疑是这类案件中的受害者,据了解,诸多医院被迫惹上民事诉讼,一些医院的公用账户被冻结,医院的相关资产面临被拍卖的风险,医疗秩序及日常运营受到严重影响。对此,2018年9月3日,国家卫健委发出通知,要求各省卫健系统统计、报送当地医疗机构与远程集团合作的相关情况。而根据最新情况,成武县中医院的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作为一家非盈利机构,成武县中医院一旦接受法院的执行,最终将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损失,面临不可逆转的影响。从目前的审判结果来看,以成武县中医院为代表的受害者只能依托法律,从被诉者的角色中翻身,但如果出现成武县中医院所面临的一二审的审判结果,最终将背负千万元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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