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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胆大包天!
来源:中国农民网 | 作者:赵霞

  盗伐林木?胆大包天!

  (通讯员 赵霞)上有吴刚月宫伐桂,下有鲁某盗伐林木。前者说的是神话故事中有个叫吴刚的人在月亮上砍桂树,而后者则是我们今天要讲的盗伐林木案件。

  日前,石河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委托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公司对鲁某、毛某二人在当地盗伐的林木蓄积量进行鉴定。

  该公司受到委托后,于2023年1月13日指派两名专家组成鉴定组前往事发地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勘查时由于鲁某、毛某描述的涉案林木数量与谢某描述的丢失林木数量相差较大,地上有积雪覆盖,无法准确确定涉案林木数量,受该因素影响,鉴定暂停等到积雪融化后再次对该现场进行现场勘验。

  月15日,该公司二次指派鉴定人员对当地谢某种植杨树地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据鉴定组专家现场勘验情况表示:该地杨树死亡率达到99%。涉案地区域内,部分杨树的伐桩留在地内、还有一部分是只有树根留在地内。地上有用油锯截断的杨树,地内其他杨树根部直径在6-17厘米之间。被告描述当时伐了30多棵,具体伐了哪些树记忆已经模糊。由于被告鲁某、毛某二人不能准确的指认哪些杨树是其伐走的,无法通过伐根直径确定涉案林木蓄积量。

  该案前期查扣的涉案林木重量为830千克,鉴定人员用抽样计算的方法对830千克的杨树的蓄积量进行了鉴定。后经公司专家和法务共同研讨认为,该案的盗伐数量因在刑事犯罪的临界点之间,所以对该案查扣的所有树木进行逐一测量计算蓄积量更具准确性,为此该公司于3月17日指派鉴定组再次对查扣涉案林木进行了逐一测量计算,经过计算,涉案被查扣的692个木段的蓄积量共计为2.03035立方米。

  律师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6〕36号《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鉴定结论达到了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二立方米的起点,涉嫌构成了盗伐林木罪。该公司委派专家团队三次前往事发地进行精准的评估,由此可见,鉴定意见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价值和独特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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