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购”买车,承租人违约,怎么判?
案情简介
罗某、尹某等人因购车需要,以拟融资租赁方式购车,向第三人申请融资租赁。申请通过后,罗某、尹某等人与卖车方、融资方签署《二手车辆买卖协议》,约定融资方向卖车方支付租赁车辆相应融资价款,购车方从卖车方处购得车辆所有权。购车方又与融资方签订《融资租赁回租合同》,约定购车方取得车辆所有权后,再将车辆所有权转让给融资方,再以租赁的方式将车辆回租使用,购车方按合同约定向融资方支付租金、服务费及其他款项。
合同签订后,罗某等人在支付11期租金后,未再按约定给付租金,融资方遂向我院提起诉讼。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
融资方让购车方先取得汽车使用权,再让其转变为租车模式使用,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回租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结合案件情况,判令罗某等人给付租金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给付相应的滞纳金。
法官提醒
融资租赁购车是指消费者以“一成首付”甚至“零首付”的低成本先取得汽车的使用权,也就是承租权,在合同期限内按期支付所有租金后,才能取得车辆的所有权。近年来,融资租赁购车相关案件逐渐增多,也是汽车消费领域较为集中的新型案件。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首付低,对消费者的信用资质的审核标准也比较低,但是它后期的租金成本比较高。另外,前期这就是一个租赁的行为,在履约的过程当中,如果融资租赁公司破产,那消费者维权就比较困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