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银监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正式出台规范p2p网贷平台的业务活动的管理文件。《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办法》规定,禁止网贷机构发售金融理财产品;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银行金融机构对网贷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网贷业务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行为;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将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等配套制度。
较征求意见稿,《办法》最大的亮点是在负面清单中新增了一条,即明确禁止p2p进行债权转让,p2p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同时,《办法》明确不得线下推广,即不得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