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打着合作社旗号开展的非法集资活动。资料图
编者按
农民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既是发挥合作社组织资源优势、解决农民融资难的现实途径,更是拓展合作社服务功能、增强自身凝聚力、提升合作社发展动力的客观要求。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扩大在农民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范围,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河北省玉田县等一些地方在探索小规模开展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的过程中,从内部完善制度力避风险,从外部建立机制强化监管,取得了一些经验。
本报记者冯雷
“多亏集强合作社的5万元互助金,帮了我大忙!”河北省玉田县集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臧贵祥说起从合作社借款的事儿,心存感激。
去年,臧贵祥办了一个养殖场,养殖新疆细毛羊和内蒙古黑猪800多头,建场就花去了全部积蓄,致使今年开春流动资金不足。为了筹集资金购买饲料,他先找了一家商业银行,准备用自家房屋作抵押贷款,银行说仅评估费就要1000多元,所有手续办下来,至少也要两个月时间。他正为贷款发愁时,经人介绍,加入了集强合作社。
“真没想到,合作社从调查、审批、确立担保人到放款,两天时间就把贷款办下来了,帮我解了燃眉之急。”臧贵祥盘算着,“不出意外的话,年底第一批内蒙古黑猪出栏,毛收入能有20多万元,不仅可以回本儿,剩余资金还可以继续扩大规模。”
2012年,玉田县集强农民专业合作社针对部分社员扩大生产规模资金短缺情况,开展内部资金互助。目前,像臧贵祥这样在合作社成功申请到贷款的社员已有200多户。
玉田县政府部门紧密结合县域农业农村发展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完善运行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依托鸦鸿桥镇福泰、陈家铺乡集强、杨家套乡农福缘、林西镇金福村等4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经过4年“生产合作+信用合作”的试点运营,资金互助在解决社员生产流动资金困难、实现扩大再生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地解决了困扰农民已久的“担保难、抵押难”。
记者了解到,玉田县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的经验主要有三点:
坚持“一制四性”,封闭运行
即服务对象“社员制”,必须在合作社社员内部开展信用合作;服务宗旨“为农性”,资金投放必须用于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农民微型创业和农民生活急需;办社性质“合作性”,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在盈余分配上实行盈余惠顾返还;服务取向“互助性”,社员存入信用合作资金不得支付固定报酬,每年年终由社员大会民主决策盈余分配方案,信用合作资金使用费用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服务范围“区域性”,实行区域内封闭运行,信用合作吸纳资金和投放资金必须在信用合作范围内运行,不得超出信用合作范围开展业务,不得对城市居民和单位开展业务。
实行“六个统一”,规范运行
统一软件,统一安装了办公系统及会计核算软件,开设县域系统局域网,全程监管。统一资金账户及票据,统一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的信用合作资金账户,统一监制并使用相关票据。统一管理制度,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规范运行的意见》等一系列管理制度。统一投放资金费用标准,投放资金按照本县农村信用社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统一安全防范设施,信用合作社不设金库,超限额资金必须及时存入金融机构;同时,必须健全完善相关防火、防盗设施。统一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业务培训,由专业人员授课,讲解金融、财会知识。
开展“月查季审”,全面监管
由县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县金融办、银行、农牧局等单位组织专门力量开展“月查季审”。
月查突出三个重点:第一,社员入社审批程序是否规范,看是否按照审批程序吸纳社员,是否在合作社内吸纳成员并开展业务。第二,担保抵押方式是否规范,5000元以上的资金投放,借款人必须提供有效担保或抵押;10万元以上的借款,须具备与借款额度相当经济实力的3人担保;以农村产权进行抵押的,看是否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产权证书以及科学合理的价值评估。第三,资金吸纳与投放费用是否规范,随机抽查3~5户社员,实地核查,是否存在以实物或现金方式高成本吸纳和高费用投放互助金的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季审即每季度末组织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经营情况审计检查,确保信用合作试点规范运行。同时采取随时监控、月报表、年终专项考核、不定期走访社员户等有效措施,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其规范运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合作的开展创新了合作金融机制,搭建起整合农村闲散资金的平台。通过吸纳社员股金和互助金,聚集社员闲散资金,在社员生产经营遇到困难时,能够及时得到信用合作资金支持,有效发挥了调节社员资金余缺互助、合作共赢的作用。
目前,玉田县4家试点合作社已拥有社员近2000户,信用合作资金总额近4000万元,累计投放资金2亿元,为1000多户社员生产经营提供了资金支持。
建立地方政府为主导的信用合作监管机制
强化监管是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健康发展的保障。信用合作虽然规模小,但其实质是资金运作,专业性很强。而农民合作社管理人员多属于农业生产经营能手,对金融业务缺乏知识和经验,在自发探索中必然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给自身发展带来潜在的风险。政府相关部门应强化对合作社信用合作业务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其规范运作,建立风险管控体系,确保其健康发展。
同时,还要看到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有异化风险。当前,受农村资金借贷需求和理财需求旺盛、农村金融市场抑制矛盾制约,农村非法借贷屡禁不止。一些个人或团体假借合作社的名义,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吸纳社会资金,搞高息揽储,变相开展非法存贷业务,不但扰乱了农村金融市场,也损害了合作社的名誉。此外,部分合作社负责人也可能在利益的诱惑下,利用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开展非法集资活动。这就要求在试点中要探索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的监督管理方式,构建科学有效的监管制度,保障其健康发展。
要建立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监管机制。合作社信用合作的监管不仅是指导合作社依法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同时更涉及对非法集资的打击。而打击非法集资需要金融和公检法各个部门参与,单靠一个部门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应在地方政府的组织下,发挥相关部门的合力,形成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监管机制。
一是强化指导和服务。指导试点合作社严格按照成员内部性、产业性、吸股不吸储分红不付息、风险可掌控的原则开展信用合作。
二是要建立监控平台。要求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指定托管银行,并由银行和监管部门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合作社信用合作中异常行为,防止发生大规模的集资和放贷。
三是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打击力度。要按照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符合非法集资4个条件(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打着合作社信用合作旗号开展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为合作社信用合作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张照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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