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来源:河北日报 | 作者:未知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强农业全产业链招商,引进产业链头部企业以及上下游配套企业,打造农业全产业链。推动规模种养、精深加工、中央厨房、商贸物流、智慧农业等成规模、高质量的农业项目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龙头企业在乡村振兴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在项目资金、示范评定、融资贷款、保险保费、用地用电等方面给予支持,引导龙头企业立足地方优势,发展特色产业,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综合效益,强化品牌发展能力,增强农产品竞争力,提升联农带农水平。

  发挥产业联盟、相关行业协会作用,鼓励开展行业规范、技术服务、市场推广、品牌培训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销售渠道,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产地集中配送中心建设,健全农产品冷链仓储物流和产地营销体系,加强农村电商人才培养和平台建设,促进农副产品直播带货规范健康发展,加快农村物流快递网点布局,构建线上线下融合的现代乡村商品流通和服务网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当地农业资源,依托西柏坡、塞罕坝等红色资源,长城、大运河、名城名镇名村等文化资源,太行山、燕山、坝上、白洋淀、衡水湖、滨海等自然资源,推动农业与旅游、教育、康养等产业融合,鼓励、扶持发展红色旅游、休闲旅游、冰雪旅游、养生养老、创意农业、研学体验等乡村新产业新业态。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产业,开展标准化生产、专业化经营,提高产品档次和附加值;支持农民在家庭种养基础上发展特色手工、民宿、农家乐等乡村产业,拓宽增收渠道,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支持通过股份合作、保底分红、订单收购、托管服务等形式,将农民融入农业全产业链,共享增值收益。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的监督管理,支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集体土地、房屋、设施等资源资产发展乡村产业,加大集体经济薄弱村帮扶力度,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土地流转、土地托管等多种形式服务取得收益,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强化为农服务功能,推动供销合作社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延伸拓展,提高服务乡村振兴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所属国有农场、林场、牧场规划建设和改革,发挥其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农业对外交流合作,引导企业参与境外农业合作园区和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建设,支持特色农产品和高附加值农产品出口,提高农业对外合作水平。

  第五章 生态宜居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尊重规律、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保护、体现特色,政府引导、农民参与,建管并重、长效运行,节约资源、绿色建设原则,组织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建设宜居宜业美丽乡村。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推进太行山、燕山、坝上、平原、沿海等地区植树种草,开展大规模国土绿化、河湖保护治理、湿地修复保护,改善乡村生态环境。

  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偿力度,通过生态补偿、水资源交易、碳汇交易、公益林补偿等方式,推动生态资源价值转化。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深入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尊重农民意愿,根据当地地理环境、气候条件、经济水平、生活习惯等因素推进农村户用厕所改造,引导新改户用厕所入院入室,合理规划布局建设农村公共厕所,完善农村厕所长效管护机制。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加强农村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建设,推进农村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处理,强化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管网归集、终端处理、生物沉淀等方式,支持生活污水治理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分类分区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加强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加大坑塘沟渠治理和河道控源截污、清淤疏浚、生态修复力度,推动河湖水系连通。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乡村绿化美化亮化行动,加强入户道路建设,开展荒山荒地荒滩绿化,建设村庄小微公园和公共绿地,全面清理私搭乱建、乱堆乱放,整治残垣断壁,在村内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安装照明设施,全面梳理维护农村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等,鼓励旅游景点等重点区域线路入地改造,促进农村面貌整体提升。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美丽庭院示范创建,促进庭院内外整洁美观,引导鼓励村民开展庭院绿化。各级妇联组织应当引导广大妇女积极参与美丽庭院示范创建。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绿色、实用、美观的原则,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民居进行式样、体量、色彩等建筑风貌设计,提供体现地域、民族和乡土特色的设计方案。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落实相关技术标准,保障农村住房安全。引导农民采用新型建筑技术和绿色建材,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与乡村环境相协调的宜居住房。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可再生能源在农村生产生活中的应用,支持使用清洁能源,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源,引导农民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支持采用节水、节肥、节药、节能等先进的种植养殖技术,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实施农药化肥减量增效,推进废旧农膜等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科学回收利用。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水行政等部门应当推动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发展,鼓励推广节水品种、发展滴灌喷灌等节水灌溉技术,支持供销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户参与农业节水服务。加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推进黑龙港流域、坝上地区等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域实施轮作休耕、旱作雨养。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对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药、兽药采取禁用限用措施。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禁止违法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产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禁止违法将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未经达标处理的城镇污水等向农业农村转移。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

  第六章 文化繁荣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西柏坡精神、塞罕坝精神等,培育新时代燕赵优秀文化,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推进农村思想政治工作,提升农民精神风貌和乡村社会文明程度。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健全完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乡村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培育乡土文化人才,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拓宽乡村文化服务渠道,提高文化服务质量。

  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民群众性文化体育、节日民俗等活动,支持反映农民生产生活和乡村振兴实践的文艺创作,推动文化下乡,丰富乡村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满足农民多样化文化需求。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挖掘传承特色民俗文化、农耕文化、传统手工技艺等农村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促进与现代文明要素相结合,增强农村文化的开放性与包容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民族村寨、农业遗迹的保护,依法开展有关名录申报和确定,落实具体保护措施,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乡村编纂村志、村史,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场所和村史馆、民俗馆、农耕文化馆等。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家庭家教家风教育,发挥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村规民约作用和优秀基层干部、乡村教师、退役军人、文化能人、返乡创业人员等新乡贤的引领带动作用,倡导科学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普及科学知识,推进移风易俗,破除高价彩礼、人情攀比、厚葬薄养、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推进农村殡葬习俗改革,反对封建迷信,提倡孝老爱亲、勤俭节约、诚实守信,促进男女平等,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第七章 乡村治理

  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和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加强农村社区治理创新,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善治乡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设置乡镇机构,加强乡镇人民政府社会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把乡镇建成乡村治理中心、农村服务中心、乡村经济中心。

  第五十六条 健全完善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综合服务站各尽其职、多方协同的村级组织体系,完善村级组织考核评价机制。

  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接受村民监督。

  优化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布局,整合村级组织和工作机制办公场所,推动村综合服务站建设,全面开展为民服务代办,为村民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第五十七条 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培养、配备、使用、管理机制,选拔优秀干部优先充实到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支持从农村致富能手、退役军人、返乡创业人员、回乡大中专毕业生等人员中选拔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干部。加强农业农村工作干部队伍培训,制定完善关爱激励政策,落实相关待遇保障,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

  坚持和完善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制度,优化派驻人员工作保障机制和激励措施。

  第五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级民主决策机制,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等实行清单管理,压减、规范村级组织出具证明事项,减轻基层负担。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加强乡镇和街道行政综合服务机构与平台建设,推动行政综合服务中心纳入县级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统筹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资源,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方便市场主体和群众办事创业。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和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推动落实行政执法制度,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维护农业农村生产生活秩序,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培育法治文化,培养法律人才,增强农村基层干部法治意识,引导农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进乡镇司法所建设,鼓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中心)全覆盖,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平安乡村建设,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农村警务工作,推行网格化、信息化服务管理,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劝导。健全农村公共安全体系,强化农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食品药品、交通和消防等安全管理。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健全农村扫黑除恶常态化机制,依法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和家族宗族恶势力,以及农村黄赌毒和侵害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宗教事务管理,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宗教事务管理机制,加强对信教群众的教育引导和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法打击农村非法宗教活动,制止利用宗教干预农村公共事务。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推广好人好事登记宣传、文明积分等做法,建立道德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诚信建设,提升乡村德治水平。

  第八章 城乡融合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促进更多要素向乡村集聚,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第六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县域产业、教育、医疗、养老、环保等政策体系,强化县城综合服务能力,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向乡村延伸覆盖,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促进农民在县域内就近就业、就地城镇化。

  第六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护,推进农村道路交通、水利、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能源、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物流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级以上网信部门和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农村光纤宽带、移动互联网、数字电视网等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村公路、电力、水利、物流、环保等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拓展乡村治理与服务数字化应用场景,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向乡村延伸,促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基层党建、政务办公、便民服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生态保护、文化传承等领域的综合应用;推进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服务数字化,推动乡村网络远程教育、医疗等应用普及;加快发展智慧农业,加大涉农信息服务提供力度,加强农业信息监测分析预警,支持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各领域各环节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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